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44号
原告:李艳霞。
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B室。
法定代表人:孙占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得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霞与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霞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