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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577号

赵坚才与赵盘治、赵续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坚才,赵盘治,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赵坚才。被告赵盘治。被告赵续治。被告刘尚彩。被告赵贞才。法定代理人赵续治,系赵贞才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刘尚彩,系赵贞才的母亲。被告郑森。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世福。

原告赵坚才与被告赵盘治、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坚才撤回对被告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敏滔

人民陪审员  黄永超

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