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赵坚才。被告赵盘治。被告赵续治。被告刘尚彩。被告赵贞才。法定代理人赵续治,系赵贞才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刘尚彩,系赵贞才的母亲。被告郑森。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世福。
原告赵坚才与被告赵盘治、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坚才撤回对被告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敏滔
人民陪审员 黄永超
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