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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217号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贺某,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贺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