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桥北居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胥胜利,任该组组长。被告长葛市金帝毛毯纺织有限公司。被告许昌市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桥北居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被告长葛市金帝毛毯纺织有限公司、许昌市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桥北居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