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730号罪犯宁利,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宁利犯抢劫、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利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宁利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全监表扬1次,单项奖励1次。
本院认为,罪犯宁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