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李霞。
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张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张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