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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李霞与被告张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霞,张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李霞。

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张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张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坤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