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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6-1号

俞为才与黄鹤、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为才,黄鹤,焦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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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6-1号

原告:俞为才,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黄鹤,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焦菲,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为才诉被告黄鹤和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黄鹤送达传票时发现其离家外出,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 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