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76-1号
原告:俞为才,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黄鹤,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焦菲,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为才诉被告黄鹤和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黄鹤送达传票时发现其离家外出,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 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