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85号

牟志华与昭交公司绥江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志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绥江县公交客运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牟志华,系绥劳人仲案字(2015)30号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绥江县公交客运分公司,系绥劳人仲案字(2015)30号被申请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绥劳人仲案字(2015)30号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费481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绥劳人仲案字(2015)30号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牟志华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云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