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139号申请人王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男,农民,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日前自动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已付清所欠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执行费50元,有被执行人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 贾红星
审判员 米格鹏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王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139号申请人王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男,农民,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日前自动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已付清所欠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执行费50元,有被执行人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 贾红星
审判员 米格鹏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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