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30号原告崔惠杰,女。法定代理人崔小东。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闫李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荣庆,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崔惠杰诉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闫李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惠杰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崔惠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惠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连玉
审 判 员 李增平
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明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