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陈建涛,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治,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志成,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
原告陈建涛诉被告张大治、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涛于2015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144.5元(原告陈建涛已预交2289元,多交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陈建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