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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29号

陈建涛与张大治、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涛,张大治,张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陈建涛,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寇向杰,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治,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志成,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

原告陈建涛诉被告张大治、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涛于2015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144.5元(原告陈建涛已预交2289元,多交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陈建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