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687号罪犯吴春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春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春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春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春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二月至
二〇一五年四月累计获达标十九点二分;二〇一三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获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春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春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