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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13-3号

河南万能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进平、刘美丽、河南中懿商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进平,刘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13-3号原告河南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凤春,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进平,男,汉族,1980年8月2日生,住封丘县鲁岗乡被告刘美丽,女,汉族,1984年4月2日生,住封丘县城关乡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613-1号、2015年4月25日(2015)扶民初字第61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豫G96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A9S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王献彬

审判员  李祺芳陪审员  刘建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