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13号罪犯汤国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国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汤国雄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国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交付执行。因罪犯汤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的1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汤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国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汤国雄先后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5月15日通过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汤国雄在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68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223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国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国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李远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