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8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某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