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8号

陶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某,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98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某某,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