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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向世梅与被执行人田仁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世梅,田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向世梅,女。被执行人田仁贵,男。向世梅与田仁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11803.40元,剩余的债权18196.6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仁贵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向兴国

审判员  龙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