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向世梅,女。被执行人田仁贵,男。向世梅与田仁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11803.40元,剩余的债权18196.6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仁贵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向兴国
审判员 龙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