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19号罪犯龙进国,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进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龙进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进国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6月4日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进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进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