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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9号

邓海鱼与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海鱼,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邓海鱼。被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九层。法定代表人马维强,该公司总裁。邓海鱼与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7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海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含仲裁费)21675元。本院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邓海鱼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含仲裁费)21675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邓海鱼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762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进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高甲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