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3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功,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萍珍,女,汉族,1955年4月26日出生。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陈功、刘萍珍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功、刘萍珍价值人民币20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陈功、刘萍珍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功、刘萍珍名下价值人民币20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小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