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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646号

杨朋,王水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黄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辛某(另案处理)为了提前办理退休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将其出生日期提前。杨某收到辛某的《居民户口簿》后,指使被告人王某按照辛某的要求在空白的《居民户口簿》打印虚构的身份信息,并由杨某加盖伪造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之后,杨某通过快递将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寄给辛某,并由王某向辛某电话催款。2014年12月22日,辛某丈夫齐某持上述《居民户口簿》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发现,当晚将辛某抓获。次日,公安民警前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712房将杨某、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居民户口簿》三本、空白《残疾人证》三本、公章五枚(印文分别为:“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户口专用”、“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民委会”、“普宁市里湖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源隆昌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佳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物证。2014年12月24日,公安民警押解王某前往上述制假地点再次进行搜查,在杨某办公室内缴获“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的公章一枚,并缴获作案工具打印机一台。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缴获的公章均系伪造。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54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数罪并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后续其辩称其未要求王某向辛某催讨费用。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杨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涉案印章上的公司本身是杨某实际经营的公司,持有自己公司的假印章,不能定性为刑事犯罪。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印章已被被告人实际使用。2、涉案的证件是被告人杨某的老乡委托其帮忙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往返深圳和家乡的麻烦,被告人杨某并未谋利,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比对关联案件辛某的处罚结果可以知道,持有自己名下的假公章或者证件,一般是适用治安处罚条例,而不是刑法。3、涉案的证件中仅仅有两个户口本流入社会,其余一个是空白文本,被告人杨某没有对其进行变造;另一个是废弃的,也没有流通。并且,上述户口本的内容均由户口本上的主体自己提供。4、关于量刑意见,被告人杨某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显著轻微,恳请法庭对其量刑时具体考虑其家庭情况,酌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

一、物证缴获的伪造公章六枚、残疾人证三本、居民户口簿四本及作案工具打印机一台的照片及辨认。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讯记录。(4)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提取经过。(5)情况说明三份:经深圳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户主齐某户内成员辛某存疑户口本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全国无此人信息;由于“老陈”无具体姓名、联系方式及详细户籍住址,故暂无法将其追捕归案;侦查机关在搜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东大厦某房内的四台电脑无法开启,电脑主机内的存储硬盘已被拆走,且去向不明,无法调取、查看电脑内存储的信息。(6)被告人身份信息。(7)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深圳市源隆昌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佳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被告人杨某并非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三、证人证言(1)辛某:2014年12月22日,其老公齐某到南山派出所办理入户业务,当时其老公拿出了一个假的户口本,结果被警察抓到了。假的户口本上其的出生日期是1964年1月5日,而其的真实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1976年1月5日,假户口本其是找其朋友杨某办理的,其跟他认识有五六年了,他主要是帮人做积分入户的工作,其听别人说他可以做假户口本。2014年5、6月份其在其住的地方打电话给杨某,叫他帮其做一本假的户口本,当时他说没有做户口的本子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又打电话给他,问他能不能做,他说能做的时候给其电话,当时双方谈好一本假户口本其给他600元酬劳。在其被抓的前一个星期,他打电话给其说可以做了,其就叫他帮其做一个。大约过了三四天,其就收到他用快递寄过来的假户口本。在其收到快递之前,杨某公司的女员工王某打电话给其,说户口本已经做好,叫其汇款给她,其就叫她发个账号给其,其把钱打过去,但后来其一直没有收到她发过来的银行账号,所以酬劳也还没有支付。(2)齐某:其因为使用一个假户口本到南山派出所办理入户业务被户籍民警发现后接受调查。其使用的户口本上其老婆辛某的身份证号码是改过的,其老婆的出生时间改成1964年1月5日,这样其老婆就可以提前退休。假的户口本是其老婆找一个叫杨某的男子办的,具体办理的事情其不清楚,反正半年前其就知道其老婆在处理这件事情。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杨某:其的办公室位于罗湖区深南东路华乐大厦某房。有些委托其办理积分入深圳户口的客户,原本真实的户口本或者其他证件(计生证明等)上面可能有些信息跟客户提交的其他材料不相符,回老家去当地公安机关更正可能需要时间和精力,就愿意出高价钱委托其来办理,而那些国家机关的证件是需要本人才能办理的,现在社保部门等不看原件,提供复印件就可以,因此委托到其这里来的就只能给他们做假证了,到了社保部门也能通过,其就靠这个业务从中获利。其办理一个收费是3000到5000元不等,需要伪造证件或者印章多的钱就收多点,少的就少收点。其记得其做了三四个这样的需要伪造证件印章的业务,但是具体什么名字其忘记了,办完那些假的户口本、印章都被其扔掉了,其知道这是违法的,不敢保留。警察从其的办公室搜查到三个假公章(印文分别是: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普宁市里湖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民委员会,这些章平时偶尔会用到,因为社保局的《拟入户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需要这些部门签意见和盖公章,有些客户需要超生的盖不到这些章就只能帮他们伪造了)、三本假的残疾人证(都是空白的,有些客户因为超生入不了深圳户口,于是其就帮他们的第一胎小孩做一本假的残疾人证,这样第二胎就变成合法的了,想通过这种方式入户时蒙混过关)、三本假的户口本(其中一本是空白的,一本户主名字是刘某,还有一本户主是许某。有些客户想入户深圳,但学历不够,其就会帮忙伪造一本假的学历证书,而户口本上的学历也得做相应的改动,所以要伪造一本假的户口本),另外公安机关还在办公室搜到一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的章,那是其花50元从老陈处购买的。许某这个是他老婆陈某委托其办的,这一单其收了她3500元,其的成本是550元,其刚伪造好假户口本和公章,还没办理迁移入户深圳的业务,目前手头上就这一单业务,没有其他的了。其和辛某有业务上的联系,她在西丽阳光职校有熟人,其办理积分入户需要搞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她那里可以透露考试的题库,方便其的客户考试通过,其按照每次考试人数的多少不同给她3000或5000元的好处费。她有让其帮她伪造她本人的户口本。2014年6、7月份,她说她想办理退休,想把出生年份从1976年改到1964年。之后其联系了老陈,向他购买了一本空白的深圳市居民户口本,和一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的章。其打电话给辛某,她把她真的户口本寄给其,其就照着上面的内容做假,其把准备好的资料交给其公司员工王某,叫她用公司的易普某式打印机把假的户口本打印出来。因为双方是老朋友了,其就没有从中赚取她的钱。“老陈”给其的报价是一本550元,其也如实跟辛某讲做假户口本的价格是550元。大约在2014年12月中旬,其用快递把假证寄给她。其向老陈买空白的户口本,一种老陈说真的价格是500元一本,说假的是150元一本,残疾人证是50元一本,公章是50元一枚。王某2012年底到其这里来上班,当时让她做文员,工资每月2000元。后来其让她帮其打印这些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觉得那些事违法的,有风险,所以从2013年底开始,她的工资涨到5000元到7000元不等。在其办公室提取到“深圳市源隆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两枚印章是其在2014年5、6月份找老陈刻的,主要是用来做假账和方便办理积分入户使用。在其办公室提取到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都是真实原件,是帮朋友代办积分入户时他们提供的。庭审过程中,其称上述两公司都是其借他人身份注册的,由其实际经营;其明知印章是假的。(2)王某:其公司叫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杨某,其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在这个公司上班,当时工资是2000多元,加上一些补助接近3000元。公司从事代办深圳户口入户的工作,比如说帮人办理一些积分入户业务,同时其公司偶尔也帮别人办理一些假证件(居民户口本、残疾证等)。一开始其在杨某公司上班时没有伪造假户口本等,后来他让其帮忙打印假户口本、残疾人证等,因为那是违法的,也有风险,其也害怕,于是他给其加工资,每月发给其的工资是5000到7000元,有现金也有银行转账。公安机关在公司缴获假户口本、假残疾人证以及3枚假公章,都是老板杨某拿来放在公司里的。一般是老板拿空白的户口本回来,然后其用机器把户口本上的信息打印上去。现场缴获的空白户口本还没来得及使用。公司的4台电脑原来还好的,公安机关来时,电脑硬盘不知被谁拆掉了。公安机关在公司杨某办公室里的抽屉找到一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其也不知道是哪里来的。其总共帮忙打印了两本户口本,一本是被公安机关查到的那本没盖章的,一本就是叫辛某的女子的户口本,除了辛某的出生年月提前改动了,身份证号改变,其他并无变化。另外其还打印了一本残疾人证,其现在记不清上面打印的信息了。伪造证件使用的模板其是在电脑里用制作软件排版的,保存在其的电脑里。其在杨某公司做事,所以其才帮忙打印的,都是他安排其做的。5、鉴定意见(1)公(深)鉴(文某)字[2014]7807号鉴定书: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所盖印某及从齐某手上缴获的居民户口簿内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户口专用”的印某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印某样本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2)公(深)鉴(文某)字[2015]0109号鉴定书: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户口专用”、“普宁市里湖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民委员会”印章所盖印某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印某样本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3)公(深)鉴(文某)字[2015]1737号鉴定书: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深圳市源隆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诺进出口有限公司”印章所盖印某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印某样本均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被告人杨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当庭否认曾向证人辛某催款,但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并非免费向辛某提供伪造的户口本,证人辛某亦表示报酬约定为600元,其并收到了王某的催款电话。由此,两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伪造的深圳市佳诺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源隆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证据显示被告人杨某与上述两公司无关,且其多次供述上述印章系其通过非法途径伪造。故其辩护人关于其持有自己所经营公司的伪造印章不属犯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杨某雇佣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且身犯两罪,

本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于其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湘波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