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刘安贵,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本芳,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胡建康,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贵诉被告王本芳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贵于2015年7月24日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安贵承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