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2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法务经理。被告廖正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2015年7月24日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训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