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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89号

刘治明、楚新红等与王镇明、李怀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王镇明,李怀涛,吴传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89号

原告:刘治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楚新红,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汝燕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余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明,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李怀涛,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第三人:吴传昌,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颍

代理

审判员  左明媚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