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89号
原告:刘治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楚新红,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汝燕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余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明,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李怀涛,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第三人:吴传昌,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刘治明、楚新红、汝燕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颍
代理
审判员 左明媚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