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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行他字14号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关利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他字14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被申请人关利金2015年3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3日所作承县管行罚字(2013)第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作承县管行罚字(2013)第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作承县管行罚字(2013)第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徐宝生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金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