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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519号

陈金凯与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光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炜,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凯,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新岭村华隆路环湖四巷*号。法定代理人陈献钦(系陈金凯父亲),男,铁艺工厂工人。法定代理人罗瑞英(系陈金凯母亲),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福建长富乳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庄若宵,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敏、何炜,被上诉人陈金凯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献钦、罗瑞英以及委托代理人庄若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进茂

代理

审判员  苏 琦

代理

审判员  刘冬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