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20号罪犯刘融潞,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融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融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融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刘融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融潞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4月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币7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57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融潞原判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融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小玲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姜 旻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