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83号罪犯晏长虹,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晏长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晏长虹的定罪量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晏长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454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长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长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获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晏长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晏长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