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遵义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32231-2。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委托代理人唐永贵,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刘长寿,男,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祥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