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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01号

黄俊林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俊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01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梅,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林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李庆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