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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恢字第22-1号

赵旭昌、李必群与赵文宽、张德群附带民事纠纷案(2014)万源执恢字第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旭昌,李必群,赵文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必群,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赵文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案外人张德群,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旭昌、李必群与被执行人赵文宽、赵星群刑附民赔偿(2009)万源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宽与案外人张德群系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张德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执行员  周康勇执行员  王永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