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33号原告张明志,男性,1959年5月19日,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良军,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志诉被告山西盂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有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