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645号罪犯安传刚,男,汉族,1987年2月3日生,文盲,安徽省阜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安传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传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传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传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