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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2231号

曾金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曾金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2231号罪犯曾金友,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24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金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曾金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曾金友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金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曾金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金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立超

审 判 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