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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090号

张志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张志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3年8月7日、2015年4月9日、2015年5月28日履行了罚金人民币500元、500元、5000元,合计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