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军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
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军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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