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张均淼。委托代理人冯巍。被告李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淼与被告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淼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均淼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均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
张均淼与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张均淼。委托代理人冯巍。被告李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淼与被告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淼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均淼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均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