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港民初字第0679号

张均淼与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均淼,李世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张均淼。委托代理人冯巍。被告李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淼与被告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均淼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均淼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均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