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民初字第3388号

李学强与王培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学强,王培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李学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培友,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强诉被告王培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强承担。

审 判 长  任玉堂

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

人民陪审员  庞松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克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