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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37号

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瑟克·克里斯托,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37号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MASEKOCHRISTOPHERBANDA),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经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瑟克·克里斯托弗·班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3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晋城

审 判 员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