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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513-1号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杰担保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杰,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杰担保权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