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英东,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标的额数目较大,事实复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人数、社会影响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