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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71号

范英东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范英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英东,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标的额数目较大,事实复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人数、社会影响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