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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特字第9号

周凤仙要求宣告张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周凤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周凤仙,女,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周凤仙要求宣告张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华平,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周凤仙与张华平系夫妻关系。张华平于2007年5月患脑梗塞,同年7月患脑溢血。后张华平逐渐患上脑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2015年7月9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华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凤仙为张华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成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韵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