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111号罪犯汤志华,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2013)醴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汤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7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志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志华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