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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执字第144--2号

孔翠芳行政征收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应平,孔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李应平,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孔翠芳,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行审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翠芳在银行有存款。为了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翠芳银行存款2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红   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刘海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