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李应平,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孔翠芳,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行审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翠芳在银行有存款。为了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翠芳银行存款2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红 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刘海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