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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29号

金松慧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松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金松慧,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娜。委托代理人迟长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11月19日,原告驾驶冀J×××××号雪佛兰牌轿车,在沧县大郝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冀J×××××号雪佛兰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97465元,多次协调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被告同意赔付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80000元,由被告从银行直接打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所开的卡号为62×××93的建行卡上,原告收到款后,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的主张权利;

二、本案公估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已由被告垫付)。其它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玉河

审 判 员  王金星

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