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一初字第1221号

张永书与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胡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书,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胡顺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21号

原告:张永书,男,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华。

被告:张宗华,男,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胡顺田,男,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书与被告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胡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书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张永书负担。

审判长  范学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