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丘碧云,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郑秀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卓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梁诗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碧云诉被告郑秀云、梁卓生、梁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发生于2014年5月16日,借款人梁瑞全已于2015年2月14日死亡。被告郑秀云与借款人梁瑞全已于2013年9月2日解除了夫妻关系;两人的婚生子女被告梁卓生、梁诗敏均表示父母离婚时已成年且不共同生活,不清楚梁瑞全有否遗产及表明放弃对梁瑞全遗产的继承权。因原告没有提供梁瑞全的遗产及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288元由原告丘碧云负担。
审判员 程 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