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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36号

靖江市斜桥华易达货物装卸服务部与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江市斜桥华易达货物装卸服务部,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36号原告靖江市斜桥华易达货物装卸服务部。经营者陆鑫。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倪玲燕。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标。委托代理人陈景鑫、王振。委托代理人朱联海、陈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斜桥华易达货物装卸服务部与被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斜桥华易达货物装卸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60元减半收取170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永明

代理

审判员  冯雅颂

人民陪审员  郑 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