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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6号

申请人刘军与被执行人任侯英、韩道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任侯英,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道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