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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367号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