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黄正平。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廷海,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年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平与被告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正平负担。
审判员 冯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