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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39号

黄正平与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正平,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杨年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黄正平。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廷海,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年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平与被告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天溪镇兆吉坪村委会、杨年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正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正平负担。

审判员  冯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翔